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惠安縣雕藝文創人才基金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惠安縣雕藝文創人才基金實施意見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吸引、培養和用好雕藝人才,引導、激勵雕藝人才大膽探索,不斷創新,促進惠安雕藝產業繁榮發展,確保基金項目資助管理科學合理、公平公正,根據《惠安縣雕藝文創人才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基金項目資助管理遵循“專家評審、擇優立項、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執行“發揚民主、促進合作、激勵創新、示范引領”的工作方針。
(三)基金項目資助申報主體面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基金資助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特別項目。一般項目指常規評審程序項目;特別項目指縣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項目。
二、范圍與方式
(五)基金項目資助范圍包括人才培養、生產研發、作品創作、傳播交流、征集收藏等方面。具體資助范圍如下:
1.人才培養
(1)資助特殊、急需、緊缺的雕藝人才和復合型雕藝管理人才,重在技藝傳承、技藝培訓、校企合作、研究性學習等雕藝人才培育項目。
(2)建立激勵機制,表彰獎勵對雕藝產業發展、雕藝相關的
社會公益事業具有一定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生產研發
(1)資助創新研發,對雕藝產業轉型升級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生產研發項目。
(2)資助優秀雕藝作品的創作生產。
(3)資助融合創新和新興藝術類優秀雕藝品的創作生產。
3.作品創作
(1)資助新作品創作,該項目作品可單件作品,也可組雕作品,在全國具有較大影響力、擴大惠安雕藝知名度的優秀作品。
(2)獎勵在全國性大賽中獲獎的優秀雕藝作品。
4.傳播交流
(1)盤活、整合優質雕藝資源和本基金資助的優秀雕藝作品的傳播交流,推動社會共享。
(2)資助體現導向、創意新穎、具有示范作用,并能提升本縣雕藝產業影響力的雕藝活動。
(3)資助雕藝與生活、雕藝與社會、雕藝與民眾相融合的公益活動。
(4)資助學術研討、展賽事舉辦等交流傳播推廣活動。
5.征集收藏
根據基金確定的方向和標準,重點征集收藏本基金資助項目和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雕藝作品,積累藝術財富。
以上可以作為市場運作的項目,一般不予資助。
(六)申請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惠安籍戶口的公民;
2.在惠安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取得惠安居住證的外省市公民;
4.在惠安工作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
受縣政府委托或列入市級以上重點文化藝術項目的申報者,在特殊情況下,可按特例突破以上條件的限制申報本基金資助。
(七)基金的資助方式分為三類:項目資助,即根據項目申報類別及評審情況予以相應資助;優秀獎勵,即對優秀作品、杰出人才進行表彰與獎勵;匹配資助,即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支持雕藝發展,對獲得其他社會資助的項目進行有限陪同資助。
三、申報與評審
(八)基金根據惠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雕藝產業規劃及現實需求,明確優先發展領域和資助范圍,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公開向社會公布,指導項目申報。
(九)基金管理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發布下一年度項目資助申報指南,申報單位及個人依據申報指南載明的條件與要求確定申報項目并填報《資助項目申報表》和相關項目指定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送基金管理中心。
(十)申報資助的項目應是計劃在申報年度策劃啟動或組織實施、當年度或跨年度完成的項目,并符合本基金年度資助實施計劃。一般情況下,申報時已進入項目后期或基本完成的項目,本基金不再受理申報。
(十一)基金管理中心自基金項目資助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查。符合申報指南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申報主體不予受理。
(十二)基金項目評審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基金管理中心應聘請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建立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庫,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評審分初評、復評、終審。
1.初評。基金管理中心按申報項目進行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庫中相對應類別的專家中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出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
2.復評。基金管理中心將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報送基金專家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的建議。
3.終審。基金理事會審定復評結果和資助額度。資助項目應向社會公示、公告。
參與評審的專家和基金理事會成員遇到與本人相關的申報資助項目時,應當回避。
(十三)申報主體對不予立項資助有異議的,可自結果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復查請求。對評審專家的藝術或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查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中心對申報主體提出的復查請求,應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評審結果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告知申報主體;認為原評審結果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組織評審、做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報主體。
(十四)基金管理中心對特別項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資格資質審查、綜合考核等方式進行評審。根據申報主體的競爭力、項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綜合因素,擇優確定項目承擔主體。
四、簽約與資助
(十五)資助項目公告后,基金管理中心應與獲得立項資助的申報主體(“項目承擔主體”)簽訂《基金項目資助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填寫相關表格,辦理資助手續。
(十六)基金管理中心應根據約定按時足額撥付資助款項,
項目承擔主體須對資助項目單獨立賬,指定專人負責資助款項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基金項目資助協議書》和《承諾書》中的約定使用資助經費。
五、實施與管理
(十七)項目承擔主體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并根據相關財經法規和基金項目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確保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并承擔相關責任。
(十八)機構和單位申報主體,資助經費核算必須納入項目承擔主體或受委托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
(十九)個人申報主體,資助經費按項目申報表中所填的經費預算和支出范圍執行,用于創作相關的開支,并完整保留相關票據。
(二十)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者,項目承擔主體須提交書面申請,報基金管理中心審批。資助項目變更審批期間,基金管理中心暫停撥款。
1.變更項目承擔主體,或項目主體喪失執行能力;
2.變更已批準的資助項目名稱;
3.資助項目內容有重大變化;
4.項目預算有重大調整;
5.資助項目延期完成;
6.終止資助項目;
7.其他需要審批的重大變更事項。
除上述需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變更需報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二十一)跨年度資助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資助項目主體應根據項目計劃實施情況及下年度實施計劃,填制《基金項目
資助年度檢查表》,并按規定時間報送基金管理中心。
六、驗收與審計
(二十二)資助項目實行結項驗收制度,基金管理中心組成結項驗收專家組,依據本意見和《基金項目資助協議書》對資助項目成果進行檢查、評定、驗收,并出具專家組結項驗收報告。結項驗收合格項目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由基金管理中心下達結項通知,不合格項目由基金管理中心責成項目承擔主體進一步整改完善,其費用自理。
(二十三)本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完成后,項目經費結余應當退回基金管理中心。
(二十四)基金管理中心有權檢查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并對資助項目進行監督和結項審計,項目承擔主體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及審計結論作為續撥經費、評審新報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
(二十五)項目承擔主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2.項目內容有違公序良俗;
3.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4.有弄虛作假行為;
5.與立項的資助項目內容嚴重不符;
6.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7.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8.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
9.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事項。
根據情節輕重,基金管理中心可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采取暫緩撥款或終止撥款、撤銷該資助項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款項等措施,并取消項目承擔主體三年以上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附則
(二十六)本意見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十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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